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5:19:37百科知识库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土地现状用途和现行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的,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四)已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后安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复建安置用地,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解决,也可采取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办法申请供地;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过程中各类情形处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具体情形包括现状建筑、补偿费用、工业用地完善手续、留用地兑现、“三地”处置等。按照现有规定,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直接承认用地现状;1987年1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之前,允许完善手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2007年7月1日之后再有违法用地的,不允许纳入“三旧”改造。实际操作中,1987年1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的历史用地,允许完善手续,“三旧”改造后安排作工业、商业的复建安置用地,可作为保障村集体及村民长远生计的建设用地,其作用与留用地等同。在此期间,各村因征地产生的历史欠帐留用地指标,应当结合“三旧”改造逐步统筹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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