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加快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城市更新范围内原公共服务设施不足,人居环境较差,有必要通过更新改造补充完善,提升整体人居环境水平。为保证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本条第二款规定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启动建设时间,不得迟于除安置房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启动建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