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地点变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研究表明,环境因素对吸毒成瘾人员能否戒断毒瘾、巩固戒毒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员流动频繁,部分社区戒毒人员由于务工、就业、就学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也有部分社区戒毒人员在家人帮助下离开原先的吸毒环境,到新的环境中生活、工作。本条例的这一规定为社区戒毒人员到新环境中进行戒毒创造了条件。如前所述,条例允许社区戒毒人员短期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也允许在社区戒毒期间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原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社区戒毒人员申请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应当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即:社区戒毒人员提出申请→原执行单位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批准同意的,转
送有关材料(对因自然灾害、房屋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的不在审批之列)。社区戒毒人员申请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首先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理由。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尽快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包括申请变更的理由、申请变更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同意接收等情况。对情况属实、拟变更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的,原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应当尽快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社区戒毒人员报到的期限,以及社区戒毒期限如何计算。根据本规定,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即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为加强对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原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变更后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加强沟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