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释义和理解
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抗菌药物也不例外。药学部门是采购和调剂抗菌药物的唯一部门。在现存的临床实践中,由于细菌耐药流行,特别是多重耐药菌和泛耐药菌感染,国外有一些可供使用的药物,但国内尚未批准上市,出于对患者救治的目的,临床有时采取患者自行通过不同途径购买、委托医疗机构使用的情况,这种方法是本办法所不许可的。对于临床需要,但所在医疗机构没有常备的药品,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对尚未在国内上市的抗菌药物,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能患者自行采购或由医务人员代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