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之预备合并
诉之预备合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先之诉,为预防在先之诉无理由时而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后之诉,当法院认为在先顺序的诉无理时,由法院就后位之诉再进行审理,而当在先之诉有理由时,在后顺序的诉自然消灭的情况。如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请求对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但虑及合同可能无效,因此又主张如果合同无效则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价款。当在先之诉有理由并获法院支持,则在后之诉就自然消灭。当在先之诉没有理由,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实现时,法院就应当对在后之诉进行审理。以前案为例,如果当事人请求交付标的物之诉获得胜诉,则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价款的预备之诉就自然解除;如果当事人的在先之诉无理由或不合法时,则法院就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预备之诉即返还价款之诉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