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和理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规数一般能满足日常医疗需要,但不排除确有一些罕见或少见感染治疗药物不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之列,此时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即:由需要的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适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无需召开全体会议),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以通用名进行登记备案,1年内同以通用名药物采购数量不得超过5例次,每一例次的数量一般以常规用药剂量和疗程计算,如果疗程超过两周需分次购买,购入药物需要有严格用药记录。对超过5例次以上的临时采购,需要进行用药调查,了解是否必须;如果临床确实需要经常临时采购的药物,可提出遴选申请,按照上述遴选程序决定是否进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据此调整后的抗菌药品供应目录品规数不得超过卫生省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抗菌药物品规限定。坚决杜绝药品销售单位借临时采购之名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医疗机构需要认真做好临时采购抗菌药物采购、管理与应用记录,每八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其进行核查。备案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数量、采购主要原因、使用患者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