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员工在、原在公司A上班,随后在未离职的情况下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B不知该员工未与公司A解除合同,也没有进行核查)并上班。后来,公司A发现由于员工经常旷工没有跟进职责内工作,导致公司A的货物不能及时送给客户。公司A则以员工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仲裁,同时要求公司B承担责任。
公司A可以直接要求员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招用A公司未离职的员工后,确定给A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均可据实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劳动者时,应该查验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方可与其签约。另外,建议对一些岗位关键的劳动者,向原公司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