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登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所应受到的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需要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件,才具有从事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资格。本条例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登记,即具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经过登记才正式成立,才能从事活动。因此,未经登记,就不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自然不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即使是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因为主体资格不具备,这种活动就是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这种非法的社会组织予以取缔。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它不能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对于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无论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如何,登记管理机关对其都应当予以取缔,对其用于非法活动的财产,如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以及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如果这些非法组织从事的活动触犯了刑律,经司法机关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欠ɑ疃娜擞Φ背械P淌略鹑巍U庑┓欠ㄗ橹幕疃淙徊还钩煞缸铮鞘粲凇吨伟补芾泶ΨL趵饭娑ǖ奈シ粗伟补芾硇形模不赜Φ币勒铡吨伟补芾泶ΨL趵返墓娑ǜ柚伟补芾泶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