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与原配偶闹离婚的原因和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不了解劳动教养的性质,认为公安机关决定送自己去劳动教养,就是送犯罪分子去劳动改造,出于使配偶同犯罪分子划清界限,以免影响家庭成员的考虑,提出同配偶离婚。有的是犯有卖淫、嫖娼、暗娼行为,依法处以劳动教养后,担心配偶往后无法同自己共同生活,于是提出同配偶离婚。有的是双方感情本来就一般,被劳动教养后,感到日后夫妻关系的前途无希望,于是提出同配偶离婚,等等。我国实行的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性处罚,不是对罪犯的刑罚处罚,劳教人员不是犯罪分子。对于有违法行为而决定送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的人员,主要是有领导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文化技术、学习政治、改造思想,使他们从对社会起破坏消极作用转变为对社会做贡献起积极作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因此,上述种种离婚的思想原因,完全是不必要的。为了有利于对劳教人员积极改造,并合理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公安部在“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认为,对于男女劳教人员要求同原配偶离婚的,应当进行教育,尽量不要离婚,经教育无效的,可由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