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规定了“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准则。
一、政府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爱国卫生工作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保障?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泼裆闹匾靥澹魑贫郎乱捣⒄沟挠辛ψナ郑魑?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860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各级政府要加强爱卫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健全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保证人员、工作经费,为爱卫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使爱国卫生工作与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紧密结合,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
二、部门协作
爱国卫生工作是涉及到全社会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不是靠哪一个部门单独能够完成的。要树立社会大卫生的理念,站在全社会系统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也就是全社会都应重视、支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每一个人都要有讲卫生的思想,讲卫生的习惯。因此,各级爱卫会要依法履行好议事协调作用,通过建立委员会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督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完成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三、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属地管理的含义是:按行政区划划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爱卫会,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对所管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宏观的规划、部署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微观上予以实施,接受所在地爱国卫生组织的动员、检查、监督,并积极发动辖区单位内的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确保完成爱国卫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民参与
动员群众、全民参与是爱国卫生运动的优良传统。爱国卫生运动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是因为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它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相连、休戚相关,没有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就无法深入开展下去。要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不断强化全民卫生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使爱国卫生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工作中,要重点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卫生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给群众带来实惠,使群众享受到爱国卫生工作的成果,增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号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五、科学治理
爱国卫生工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复杂和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用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评估指导爱国卫生工作,才能取得投入少、产出高、见效快的效果,让取得的成果巩固和发展下去。在科学管理上,要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年中组织监督检查,年末组织考核评估。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开展科学的健康诊断,发现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促进健康的行动,实施分类指导,稳步发展;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展爱国卫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科学开展。
六、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越活跃、越有力,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推动和促进就越大。社会监督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即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尤其是难以使监督及时进入具体的执法过程,监督的效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监督的效果滞后等。因此,爱国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机制,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爱国卫生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让群众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