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执法人员少于二人;
(三)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为此,本条从监督检查活动依据的合法性、监督检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监督检查事项的明确性等三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约束,降低了监督检查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监督检查活动依据的合法性
监督检查活动依据的合法性,要求监督检查活动适用的依据正确,即监督检查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有效,并且事实与依据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为此,本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企业有权拒绝,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至少要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为依据才可以进行,减少了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为企业拒绝行政机关没有合法依据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关于监督检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
本条第(二)、(三)项对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强调程序的合法性,要求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时间和方式均符合法定要求。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对相应的行政行为的程序均有类似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关于监督检查事项的明确性
本条第(四)项对监督检查事项的明确性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的监督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关于拒绝权的行使
本条所称的企业“有权拒绝”,是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享有拒绝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等四种情形,为企业拒绝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