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女子嫁男人结婚就是生孩子,无子便无德,女人不生孩子是大不孝,这都是封建观念旧思想,是应当受到批判的。
我们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把女性生育功能同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统一于一身,并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就是说,妇女结婚后,是生孩子,还是不生孩子,是她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因此,丈夫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是干涉妇女生育自由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
做妻子的有不生育的自由,有权利拒绝丈夫强迫生育的要求。
当然,男女结婚希望生儿育女,亦乃人之常情与夙愿。身边有子女,既是夫妻恩爱情深的表现,也是家庭幸福生活的源泉。
所以,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夫妻间取得共识是很重要的,应当在珍重感情的基础上,商量着对待生育问题,避免采取不适当的方式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