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情况]农民商某同范某于1984年依法结婚后,夫妻和睦相处,感情甚笃,生一男儿,已五岁多。1990年4月,范某因受外流人员金钱利诱等的影响,弃家弃儿外流,并同一丧妻男子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当年就生一男孩。商某几次找到范某,诚心接她回来。范某表示,她已经有了同张某生活的家,有了同张结合的儿子,不再回商家去了,不再当商某的妻子。商某想控告范某张某犯重婚罪,解除范、张的婚姻关系,又怕告不倒,担心自己反而吃亏。
[分析意见]一夫一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男公民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公民只能有一个丈夫,禁止重婚行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未登记结婚,实际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没有配偶的公民,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是一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是有夫之妇,未办理离婚手续,弃家出走,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一男孩,已构成重婚罪。张某无配偶,但他明知范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亦已构成重婚罪。商某作为范某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控告范某和张某犯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法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解除范某同张某的非法婚姻关系,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商某提出与范某离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