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员工与单位因加班费的问题发生争议,经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后来员工又以加班费没有足额支付去申请仲裁,员工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对某些事实进行确认,比如员工的违纪情况、员工的工作内容、纠纷的过程确认等等。
调解协议书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而且协议的内容中劳动者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追究单位任何责任的话,依然具有一般文件应有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再去申请仲裁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所以关键是单位要注意写好协议的内容,并将用人单位希望双方确认的事实记录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