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情况]男青年张某同女青年夏某相识后,经半年的相互了解双方决定订婚。按当地的做法,张某送给夏某订婚彩礼折合人民币2430元。后来夏某单方面声明同张某解除婚约。张表示同意解除婚约,同时要求夏某退彩礼,夏某不肯退还。张某求教郑律师,他可以不可以要回彩礼。
[分析意见]自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的时候起,订婚不再是确立男女婚姻关系的程序,对民间仍延续订婚的做法,法律不进行干预,对由订婚所形成的男女间的包括人身财产等内容的关系也不予保护。所以,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就订婚彩礼退还和不退还的纠纷,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通常按以下原则进行:订婚时,对彩礼有具体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比如,约定衣服、首饰是准备结婚时穿用的,解除婚约就应退回。订婚时,是男方赠送女方表示礼节和纪念意义的礼品,该礼品所有权已转移归女方,则男方不应要求退回;女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退回。有人认为,谁首先提出退婚,谁就应当在经济上承担某种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夏某是自愿订婚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也应当从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稳定出发,平等协商处理彩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