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出现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造成民事纠纷剧增,并呈多样化、复杂化,同时低效、昂贵的诉讼使公民的诉讼实体权利与诉讼公平、效率的矛盾日益凸显。小额诉讼程序由此而生,体现了其内在的社会价值:提供方便民众接近并可能得到的广泛利用的司法服务;通过简易的程序来尽可能迅速低廉地解决纠纷;非专门化及非技术性,尽量贴近日常生活,并努力实现妥善而又易于为一般人所理解的纠纷处理;不拘形式而灵活机动的程序运作和诉讼进行;弱化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同时,又适当加强法官裁量等。具体可以从司法效益与司法公平的角度分析其价值。
1、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效益是诉讼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
在一般意义上,效益的价值目标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即诉讼程序的经济效益与经济成本之间比值的最大化。
从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看,经济成本即整个社会为诉讼所耗费的资源,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投入和法院的投入两方面,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还包括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如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等。另外,还包括错误判决的成本,既因为法院错误判决带来的资源浪费。影响诉讼经济成本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诉讼程序的简繁及诉讼水平的高低是最主要的三大因素。
从诉讼的收益来看,收益指的是诉讼制度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在诉讼制度运作成本投入固定的情况下,一种诉讼程序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这种程序的效益就越高。
就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而言,司法资源总是稀缺的,要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对那些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是必要的。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程序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用花费最少的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数额很小、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考虑。从司法效益来看,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是符合效益价值要求的。若能在小额诉讼到简单程序再到复杂程序的案件类型曲线中找到合理的“分界点”,将能达到既节省司法资源,有将错误成本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从而将大大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2、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实现个别公正与整体公正的协调。
公正是诉讼程序制度得以存在的恒定基础,自古以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和崇尚。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分。从价值论意义上分析,实体公正主要指立法在确认实体权利义务时所遵循的标准和判决适用实体法的结果。程序公正主要指的是在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而依正当程序产生的正当结果,对一个合乎正当程序的判决,当事人应当接受。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其与实体公正之间并无根本、内在的矛盾,可以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首先,从具体诉讼过程分析。在实体公正方面,由于案情简单,严格的诉讼环节成为多余,由于标的小,当事人容易被繁杂的普通程序压倒而失去利用诉讼制度的信心。在此情况下,普通程序在处理纠纷的效能方面反不及小额诉讼程序,从反面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与实体公正之间没有矛盾。在程序公正方面,虽然在整体上,简化、灵活的小额程序在程序公正方面赋予当事人的满意程度要小于正式、规范的普通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公正的局部减损是可以容忍的,因为对于争议标的很小或案情很简单的纠纷,人们对程序保障的心理预期也会低一些。
其次,从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机制分析。对一个国家而言,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人民对公正的要求却永无止境。这种矛盾可能会使一国司法制度陷入两难的境地,无法处理好不同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如何处理好司法资源,关键是个别公正与整体公正之间的协调。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社会每个角落能否都得到适当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主义,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就在司法救济的广度与深度之间及不同诉讼程序间找到了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