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的优越性
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优越性主要在于为当事人选择赔偿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此外,适用定期金支付方式还有如下优越性:
(1)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
(2)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
(3)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4)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很短时间内死亡,而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
(5)避免了当事人的多次诉讼,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6)使将来损害的发生与对损害的赔偿在时间上和赔偿标准的价值比上更趋接近,从而也更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