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情况]某县申某常因家务管理和经济支配权利同丈夫发生争吵,影响家庭生产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申某觉得没法同丈夫共同生活下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理由是:丈夫控制家庭经济实权,不让妻子有支配权,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庭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的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调解未达成双方和好的协议。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生效后,申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受理。申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因到家里同丈夫大吵大闹。
[分析意见]本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从申某结婚后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现状来看,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法院不能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在家庭经济开支方面不民主、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财产权利得不到尊重所发生的纠纷,应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处理,通过学习男女平等的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家庭经济民主生活意识,商量办事情。本案原告申某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是可以的。但必须判决生效半年后,方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五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院未受理申某第二次起诉,就是按这条规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