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现在其家属到单位来要求每月支付给他们3000元用于治疗期间的生活费、营养费和护理费,他们的请求是否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以下待遇: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另外,因公司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公司将承担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上述的标准计算支付费用,同时严格界定停工留薪期间,确保劳资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