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engshi fanghong guihua
[外文]:planning of urban flood control
统筹安排各种预防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的专项规划,是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所在地区河流流域防洪规划的组成部分。洪水大致可分为山洪(包括泥石流)、河洪、海潮(包括波浪)等,以及因江河洪水期水位升高、海潮水位升高、风壅水面等现象,使城市内水无法及时排出而形成的内涝。城市防洪工程一般由蓄水(包括水土保持)、泄水、挡水等工程设施组成。
自古以来,城市遭受洪水灾害不可胜数。仅20世纪初叶以来,中国大城市市区曾被洪水全部淹没的有:1915年的广州,1931年的汉口,1932年的哈尔滨,1939年的天津。至于大城市局部被淹和中小城市全部被淹的事,就更多了。1931年长江洪水,使沿岸205个县城被淹,死亡约14.5万人,损失约值13.5亿银元。近几十年各国沿海大城市由于地面沉降,河水位和潮水位相对升高而引起的灾害也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受洪水威胁的城市都制定了城市防洪规划,按计划修建了城市防洪工程和大量流域防洪工程,使城市防洪能力有所加强。
城市防洪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情况和自然条件,按照综合利用水资源和保证城市安全的原则,从政治、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确定城市防洪标准,拟定工程措施,阐明工程效益,确定近期和远期建设计划。
城市防洪标准
确定防洪标准是制订城市防洪规划的重要环节。城市防洪标准应高于全流域防洪的一般标准;市区的防洪标准应高于郊区的标准。城市上游水库失事,会给城市造成巨大灾害。因此,对于可能给下游城镇造成严重洪水灾害的水库,如采用土石坝,应以可能最大洪水作为保坝设计标准;如采用混凝土坝或浆砌石坝,可根据工程性质、结构形式、地质条件等,适当降低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
一般是在河流上游采取蓄水措施,如植树种草、保持水土、修建水库等;中游以排洪和阻水工程为主,如整治河道、修建堤坊(或防洪墙)、设置排洪泵站等;下游除泄洪和阻水工程外,还应考虑海潮防治工程,如修筑海堤、防潮闸等设施。必要时应考虑分洪、滞洪等非工程措施。受山洪威胁的城市,应根据山洪特点和地形条件设置截洪沟。
城市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应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结合起来。例如整治河道,要考虑航运的要求;在规划防洪堤时,应考虑河道岸线上水运码头、滨河道路、城市给水排水、沿岸绿化等方面的需要;修建水库和治理湖泊,要考虑城市和农业用水、水力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绿化以及游览等多方面的效益。城市排洪泵站可以作为地区性排涝工程的组成部分;分洪闸门和河道平时可用于农田排水;海堤工程则往往同围海造地结合起来。
非工程防洪
这是近20年出现的一种防洪观点。其产生的背景是:防洪工程措施防御洪水的能力有一定限度,防洪工程投资日益增大,工程措施的利用率不高,投资与效益不相适应等。美国从1958年开始接受这一概念,采取非工程性措施来预防或减轻洪灾损失。例如,对洪泛区进行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分洪、蓄洪的作用;发展洪灾保险和救济事业;建立先进的洪水预报和警报系统等。非工程防洪虽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但已成为目前世界防洪工作上的一个新概念,对于结合城市所在地区的河流流域规划,统筹拟定城市防洪措施,有一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