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hui bujingjixing
[外文]:social diseconomy
工矿企业为节省本单位的投资和运营费用,获取更多盈利,将未经净化处理或虽经净化处理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到周围环境,以及出于同样目的,破坏性地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给社会造成各种直接经济损失和长远的经济损失。社会不经济性又称环境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
长期以来,人们把环境看作是能够源源不断地免费提供资源的“原料库”,可以无限收纳污物的“垃圾箱”。在现代化大生产和人口激增的情况下,这种看法已愈来愈同现实相悖。无偿地利用环境资源和损害环境质量,为个别单位的内部经济性而牺牲社会的经济性,给当代甚至后代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正是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经济根源。使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社会损失和保护环境、恢复资源等社会费用内在化,即由造成这些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来负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此,许多国家先后提出并以不同形式推行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或污染者付费原则。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环境污染治理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随后,许多省、市、自治区采取了排污收费的措施。
- 参考书目
- 日本环境厅国际课主编,李金昌译:《日本的经验──环境政策成功了吗?》,化学工业出版社,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