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onglu baohu fagui
[外文]:regulation of highway protection
保护公路财产免遭侵占和破坏的制度和规定。
公路财产包括:路面、路肩、边坡、排水沟、桥梁、涵洞、隧道、渡口、标志、号志、护栏、路灯、行道树、路旁用地、养护材料、专用房屋以及各种服务性设施。对这些公路财产,英、美、法、日等国政府相继颁布一些保护法规,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公路保护法体系。中国于1933年曾颁布公路护路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交通部颁布了《养护公路暂行办法》;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同年交通部又颁布了《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于1975年修订。这些规定都明确指出:“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两旁已划定的公路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
198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对公路保护作出的规定有:
(1)严禁在公路上和两侧留地范围内建房搭棚,挖沟引水,埋设管线和电杆,烧窑和开山采石等;
(2)严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打场晒粮,摆摊贸易,堆放物料,积肥制坯,放牧牲畜,种植农作物,设置路栏等;
(3)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河床;在桥涵附近不得烧荒,倾倒垃圾等;
(4)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号志、测桩、界牌、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养护材料、机具等⑤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树木、花草;
(6)严禁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需跨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后方可跨越;
(7)重型车辆超过桥梁载重标准时,须经公路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才准通行;
(8)因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公路时,应事先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关的协议。此外,这一通知还对违章者作出处罚的原则规定。
公路保护法规的执行,大多数国家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部门密切配合。中国除大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外,一般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