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生物科学2023-02-02 21:42:27百科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苏联等八个国家于1951年11月签订的关于铁路货物联运范围和运输条件的协定。它对各参加国的铁路企业、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具有约束效力。

协定的目的和意义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为了开展参加国铁路货物直通联运而签订的。办理直通联运,货物在国境站换装或直通过轨(轨距相同的铁路,货车可以直接过轨,轨距不同的铁路,货车可以更换轮对过轨)时,货主无须重新办理货物托运,免除国境站重新填制货运票据和计算核收运输费用的手续,从而加速车辆周转和货物送达,减少了货物损失,降低运输成本,为发展国际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参加国和执行机构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最初的签字国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八个国家。1953年7月中国、朝鲜和蒙古加入协定,1955年7月越南也成为参加国。为了保证协定的执行和处理日常事务,1951年在华沙设立事务局,选定波兰担任事务局的主持人。1957年9月1日起,协定有关事务改由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处理。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按专业下设的第二、第三、第四专门会议,掌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事务。

主要内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俄、中、德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运输契约的缔结、履行和变更,铁路的连带责任和责任范围,联运货物的运输组织和运输条件,运输费用的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企业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协定适用范围条款中规定:各参加国间的货物运输按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参加国和未参加国间的铁路货物运输,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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