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huizhuyi shehui de geren shouru
[外文]:individual income in socialist society
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个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货币形式的收入。是摆脱了剥削关系的当家作主的生产者在劳动的基础上获得的。其源泉既可以是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单位中进行的劳动,也可以是个体劳动者进行的劳动(也包括个体劳动者按国家政策规定招请的帮手的劳动);既可以是在物质生产部门中进行的劳动,也可以是在非物质生产部门中进行的劳动。
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收入的绝大部分是来自公有制经济领域,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最终形成的(见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两大部分:
(1)归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支配,用于满足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积累、物资储备和各种社会消费的需要;
(2)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归各类劳动者(包括生产领域和非生产领域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形成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用于满足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个人收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由于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有差别,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因此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必然存在着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已经不体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表现为贫富悬殊,而是体现了劳动者之间富裕程度和先富与后富的不同。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劳动者使用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获得个人收入,这是国家宪法所允许的。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用于个人消费,还可用于他们所从事的个体经济的扩大再生产。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的获得不仅取决于他们个人的劳动成果,而且取决于市场价格等其他情况。国家制订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保护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勤奋劳动先富起来。同时,要防止少数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损害公有制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攫取非法的个人收入。
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收入不断地和稳步地增长是生产不断发展、国民收入不断增加的必然结果。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是社会全体成员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获得日益充分满足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