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

人文社科2023-03-22 00:51:49百科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农村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20年代末到40年代从江西中央苏区及后来的各个革命根据地,都曾先后建立起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截至1949年底,约有800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1953年在农村广泛试办农村信用社,1953年底达9841个。其基本形式有信用社、附设在供销合作社的信用部、信用组。信用社是主体形式,它以乡或行政村为范围,社员缴纳一定股金,实行股金分红,建立了较完整的民主管理制度。到1955年,信用社发展到15.5万多个,社员9500万人,基本实现了全国乡乡有信用社。1955年以后,信用社曾下放给生产大队,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主要受生产大队领导,盈亏由生产大队核算,丧失了独立自主,独立经营的地位。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恢复了信用社独立自主、独立经营的地位,在业务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6~1977年,信用社再度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1977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了"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80年以后,对信用社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明确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恢复和加强了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使信用社办成独立自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到90年代,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有很大发展。

性质

信用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标志是:

(1)社员自愿集资,入股兴办,资金财产归集体所有;

(2)在信用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3)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工作方针和政策;

(4)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盈余分配,盈余大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充实信贷基金,一部分用作股金分红和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

特点

(1)组织上的群众性。农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入股组织信用社,股金属入股者所有,参加者、管理者是社员群众。

(2)管理上的民主性。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凡信用社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须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以保证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业务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比国家银行更具灵活性,如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贷款的投向选择及贷款手续的灵活处理等。

主要任务

(1)大力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为支援农村经济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2)发放贷款,积极帮助合作经济单位和农户解决生产流通、服务、生活等各方面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3)办理农村专业户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结算业务,为农村商品生产和流通以及城乡物资交流服务;

(4)开展各种代理、代办、信托、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5)疏导农村民间借贷,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

(6)配合民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

(7)代理国家专业银行在农村的部分业务。

机构设置

(1)信用社,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多数设在乡或集镇;

(2)信用分社,一般设在乡镇以下的小集市所在地,属信用社的派出机构,由信用社统一核算;

(3)信用站,是信用社的代办组织,设不脱产业务员,盈亏由信用社统一核算;

(4)储蓄所,是信用社为开展储蓄存款,方便存户存取而设立的网点;

(5)县联社,是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县联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进行工作,解决各信用社单独不能解决的问题。

业务领导

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管理和指导,具体形式为:

(1)信用社必须按规定向国家银行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

(2)国家银行通过下达指导性计划,对信用社存、贷业务进行引导,使之符合宏观控制的要求;

(3)国家银行通过县联社对信用社的具体业务进行领导,监督信用社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信贷原则,保证其正确的经营方向,对贫困社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以实现扭亏为盈;

(4)国家银行根据宏观控制要求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贷款政策,指导监督信用社贷款投向;

(5)监督、检查信用社发生的经济问题和经济案件的处理;

(6)指导、帮助县联社做好干部职工的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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