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人文社科2023-03-22 00:35:00百科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为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所耗费的两部分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为了满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和智力发展的需要所消费的产品是必要产品,生产必要产品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消耗的劳动就是必要劳动。超过这个范围劳动者所创造的用于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是剩余产品,创造剩余产品的劳动时间是剩余劳动时间,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消耗的劳动就是剩余劳动(见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具有自己的特点。由于劳动力已不是商品,它不再与劳动力价值相联系。决定必要劳动界限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必要劳动在全部劳动中的比重会呈现相对缩小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消费的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必要劳动的界限又会呈现扩大的趋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界限的变化主要是这两种对立趋势发展的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是劳动者为了满足全社会的需要而自愿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并不体现剥削关系。这部分劳动不仅用于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满足人们长远的共同需要,而且对提高人们当前的生活水平也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既有差别,又有一致性。由于劳动者超出自身需要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产品,最终也是用来满足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需要并体现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分剩余劳动也是社会的必要劳动,它与维持劳动者自身需要所消费的那部分劳动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互相补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在这里只表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差别,而不再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对立。因此,斯大林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必要劳动称作“为自己劳动”,把剩余劳动称作“为社会劳动”。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中,剩余劳动都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直接基础,因而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K.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二者的界限以及它们各自所占的比重,对于合理安排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正确处理劳动者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矛盾,加速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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