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

人文社科2023-03-22 00:29:53百科

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

依据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对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和再分配。使国民收入进入使用,即用于生产消费或非生产消费的过程。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时期(例如一年)创造的国民收入,要借助于货币形式进行一系列的分配。首先在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领域内部实行,即初次分配,然后在全社会范围实行再分配。分配的两个阶段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衔接的,初次分配为再分配建立框架,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向更广泛的方面扩展和向合理的方向调节。经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社会各种成员、各个部门都取得最终收入,形成各项社会基金,进而经过商品交换,占有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使国民收入在实物形态上进入使用过程,用于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主义的集体消费和个人消费。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形成物质生产领域的原始收入。在中国,这种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表现为:

(1)企业上缴利润和税金(在实行“以税代利”后是上缴税金),以构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的部分;

(2)企业自用的企业基金部分(在实行“以税代利”后的全部企业利润);

(3)分配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表现为:

(1)上缴国家的税金;

(2)留给企业支配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3)成员的劳动报酬。初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基本上规定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对新创造出的物质资料的占有份额和比例,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企业内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体现了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利益的一致。既保证了国家有用于进行新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科学、文教卫生等事业的资金,又照顾到了企业的需要和职工的收入。由于这一分配关系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利益的原则,正确调节初次分配中各方面的比例关系,以便最充分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受国家的物价、工资和税收政策的制约,同时也受生产单位的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影响。产品价格水平和价格构成,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有很大关系。由于价格和价值存在着背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很高的生产单位,初次分配得到的收入就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表现为企业利润高、奖金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表现为企业收入大,成员收益高。国家的工资政策和税收政策,则直接影响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支配的纯收入在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中的份额。此外,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大小也关系到企业中国民收入在各方面分配的状况。因此,要搞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正确调节和处理国家、生产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要不断完善价格、税收和工资体制,同时,生产单位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大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国民收入再分配

其必要性在于:

(1)社会主义社会中非生产部门,如文教、卫生、国家行政管理、国防等,这些部门从事社会必要的和有益的劳动,但它们一般不创造国民收入,要依靠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取得维持其正常活动所必要的开支和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

(2)社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生活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包括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以改善职工的生活。为此,要建立社会保证基金,这项基金也必须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提供。

(3)社会主义社会要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加速重点部门的发展和支援薄弱的部门和地区,这项国家集中的资金,有必要在全国范围统筹安排,需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形成。

(4)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不同的经济形式,如个体所有制经济和其他非社会主义经济,有必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把它们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集中到国家手中,用于满足社会的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再分配是一个涉及社会财富在各个领域的职工、居民间、在各方面、各个部门间转移的一个复杂过程,它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信贷的职能以及非生产部门收取劳务费用来实现的。具体表现是:

国家财政

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社会主义国家运用自己的权力,从各种经济形式、各企业以税金、上缴利润、付费等形式取得一部分纯收入,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用于发展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和管理国家、巩固国防的需要。国家财政机关集中起来的纯收入,是社会主义国家有效地发挥其经济职能的物质基础,它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对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国家财政集中的纯收入量不是任意规定的,而是要在一定时期社会创造的国民收入总量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规定国家、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收入的比例来形成。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纯收入过多,留给生产单位的纯收入偏少,虽然对国家进行重大项目的建设有利,但是不利于调动各生产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纯收入过少,留给生产单位的收入偏多,虽然对扩大生产单位的自主权,增强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但它会影响国家集中财力,不利于重点建设的发展。当国民收入再分配关系确立以后,要增加国家集中的纯收入,主要靠发展社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增加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量。同时,也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把应该收的钱统统收上来。国家财政集中的纯收入,要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有计划地按一定比例用于各项财政支出,特别是要在经济建设支出和科学文教费用之间、基本建设支出和更新改造资金之间,以及经济建设支出使用于各部门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于节约资金和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银行信贷

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另一经济杠杆。银行信贷是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调节各阶层、各经济部门、各企业实际使用的资金。银行通过存放款活动对企业分散的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再分配。银行还吸收城乡居民储蓄,把原来属于消费基金的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以贷款形式重新分配给急需资金的生产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补充流动资金。这样,就把一部分居民消费基金推迟实现,使它重新转化为积累基金,以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

劳务费用

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另一手段,它把物质生产领域创造的国民收入转移到非物质生产领域。服务性行业的企业,能独立进行经营,为居民提供劳务,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这类企业用自己的收费抵偿经营支出,收取的劳务费用一部分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成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收入;一部分建立企业基金,归企业支配使用;另一部分则以税金或利润形式上缴给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在中国的计划管理工作中,把广大居民向社会服务事业支付劳务报酬称作非商品支出。目前,由于社会服务事业不够发达,居民用于文化生活服务方面支出所占比重还比较低。随着城乡人民货币收入的提高,对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增加,用在这方面的非商品性支出将会有更快的增长。这意味着物质生产领域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再分配向非生产领域转移的部分将会越来越多。这对发展社会服务事业,减轻人民的家务劳动,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的意义。

价格政策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的制定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以价值为基础。但是为了发挥价格杠杆在实现宏观调节中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商品,国家可以有计划地调整价格,使价格适当地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这种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会调节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阶层之间的再分配。

最终收入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经营单位和居民的最终收入的形成,这些最终收入按其用途则归结为两类: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

社会主义社会国民收入与分配图表:

公式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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