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地理2023-03-22 01:45:44百科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19世纪后期中国反映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利益、主张变法维新的一个进步派别的法律思想。为了改变清王朝的腐朽统治,拯救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资产阶级改良派鼓吹变法图强,批判封建生产方式与封建专制制度,提出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纲领与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改革纲领,并且相应地提出了具有较明显的资产阶级色彩的法律主张,希望通过争取清王朝某些上层统治者的支持,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代替封建法律制度。他们还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及分权论来论证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与采用西法的必要性。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资产阶级改良派中,在法律思想上比较丰富或比较具有特色的有康有为、谭嗣同(1865~1898)、严复、梁启超等人。

变法的论述

中法战争前后,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如王韬、薛福成,陈炽、郑观应等人,在阐述采西学、制洋器、振兴商务、以工商立国、开展商战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时,也开始涉及政治、法律改革的议题。他们在政治方面主张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即君主立宪);在法律方面则提出立宪法,定商律,研究国际公法,简化律例司法,参照西律,修订刑法及建立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等主张。此外,对于洋务派的迷信国际公法及不平等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的条款,也有所讥议。此时,他们还只限于就某些局部的、具体的问题提出改革要求,还没有形成较系统的法律改革主张,也没有进行多少理论上的论述。

中日甲午战争(1894)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并发动了变法维新的政治运动。在这个阶段,他们更尖锐地抨击旧制度,更明确地要求采用西方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而且力图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学说来加以论证。在戊戌变法(1898)前后,他们不仅较尖锐地揭露与批判封建刑狱的黑暗,而且着重地从反纲常、反专制的角度去鞭挞旧的法律制度。

严复指责秦以后的帝王都是“大盗窃国”,揭露他们担心其窃国行为会遭到民众的反对,便制定了各种律令来防止人民的反抗,于是“法与令,猬毛而起”。而这些法律,绝大多数都是破坏民力、民才、民德的。梁启超则谴责专制君主为了防民,使法禁日繁,严重地压抑了臣民的才智,法律从防弊的工具反而变成制造弊端的因素。谭嗣同也揭露封建刑律是专制帝王统治臣民的工具,并且发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呼声,表现出更激烈的反纲常、反专制的思想。

变法的必要性

他们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来阐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和变法的必要性:

(1)主张法律应因时变革。康有为、谭嗣同、严复、梁启超等人都具有进化论的观点,并以之论证变法的必然性。谭嗣同根据对自然科学的概括,提出世界“变化”、“日新”的观念。他指出:“天地以日新,生物无一瞬不新也。”因此反对守旧,主张变革进步。康有为根据“物新则壮,旧则老”的观点,也认为“法久则弊”,“无百年不弊之法”。梁启超则说:“法何以必变?凡在天地之间莫不变……变者,古今之公理。”他们强调变法,实际上就是要求全面采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

(2)宣传“天赋人权”的法律观。他们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优于中国,是因为西方注意保护“天赋人权”。严复指出,自由是天赋的人权,在西方各国的一切“刑禁章条”,都是为保护人的自由权,即天赋人权而设。康有为则认为要到达“大同”之世,应从明男女平等独立的天赋人权开始。

(3)赞赏“社会契约论”。他们还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都以之解释法律现象。梁启超在某种程度上是赞同 J.-J.卢梭关于法律起源于契约的理论的。他指出,由契约形成的法律,是真正公正美善的法律,这也是西方法律优于中国旧法之处。

(4)要求法律应合乎“公意”,认为真正出于“公意”的,方可谓之法律。为此,立法权应归“国民之多数”。在这一方面,西方法律制度也优于中国旧法。总之,他们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公”的精神,从而能起到促进国家富强的作用。因此,中国旧法律制度必须改革。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这些言论,反映了资产阶级希望能制定体现本阶级的利益与意志的法律的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主张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用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去批判封建法律观,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

仿行西法的措施

他们还提出了在中国仿行西方法律制度的具体主张与措施:

(1)行“三权鼎立之制”。为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他们都主张实行三权分立。谭嗣同说:“西国于议事办事,分别最严。议院议事者也;官府办事者也。各不相侵,亦不偏重。明示大公,阴互牵制,治法之最善而无弊者也。”康有为更认为实行三权鼎立之制,是西方各国得以富强的重要原因,他一再上书清廷,要求中国也应开国会,立宪法,实行三权分立。

(2)建立立法机构。康有为在多次上书中,都提出设议院或开国会的要求,而在设立议院之前,筹备变法之时,他又建议设立包括法律局在内的“制度局”,以主持变法与负责起草新法律。谭嗣同也主张设议院,而在开议院之前,则主张先立“学会”,在其中设“章程学”,担负起研究与起草法律、章程之职。

(3)采行西律。他们首先要求采择万国律例,制定宪法。以为有了宪法,就有了一切法度之根源,就有了一个君民同受其治的法律,实行三权分立就有了法律的保障,从而就可变君主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政体。他们还主张参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来制定中国原来所无的民法、商法、舶则、讼律、军律等;至于刑法,中国虽已有之,他们仍主张参酌英、美、德、法、日诸国的法律,重新修定。

为了编纂与施行新法律,他们又主张仿照西方建立新的法学教育机构,提倡重视法学的研究。谭嗣同建议在新学堂中设立法律专门之学,以培养熟悉新法的人才。梁启超又进而提出中国社会要文明进步,宜讲求法律之学。严复、梁启超还做了许多介绍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工作,通过论著和译书将西方法学介绍到中国来。

在19世纪末的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封建及促进民主思潮发展的作用。但是,这一派别的法律思想仍存在着重大的错误和局限性。譬如,他们要求改变君主专制,但又主张保留君主政体;主张开议院,行宪法,但又认为民智未开,民德未新而不能立刻实行;希望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却又反对用革命手段去实现,而把希望寄托于清王朝的某些上层统治者、特别是光绪皇帝身上。当20世纪初年出现新的革命形势时,他们仍然顽固反对革命,坚持保皇立宪。康有为、梁启超等逐步由进步而倒退而反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随时间、条件的转移也失去了原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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