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责任制

历史地理2023-03-22 01:16:11百科

农业生产责任制

社会主义的农业企业中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并把责任、权利和劳动报酬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

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克服生产上的无人负责现象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并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争取用最小的劳动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建立和发展

中国农业企业的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而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的。中共中央1953年2月公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指出: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要建立一些必要的简明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195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和以后制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以及整顿巩固农业社的若干规定中,都列有专门条款,规定社、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责任制。在几次整顿、改进社队生产管理工作中,也把建立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和公社建立初期,很多地方废除了农业合作化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生产责任制,生产一度陷于混乱。1959年开始调整人民公社各方面工作,重视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少地方相继重新采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群众熟悉的责任制形式。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责任制遭受严重破坏,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重新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大大推动了各地制定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在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指导下,各地农民群众创造了多种多样的责任制形式,使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形式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很多。按承担责任的期限,可以分为常年责任制、季节责任制和临时责任制;按承担责任者区分,有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按承担责任的生产对象,可分为综合(多项)生产责任制和专业(单项)生产责任制;按承担责任应该完成的成果,则可分作业责任制和产量责任制,等等。实际上,一种具体形式往往包含以上几种类型,比如专业组包产,既是集体责任制,又是产量责任制,还是专业责任制。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实行的生产责任制,主要划分为不联系产量的作业责任制和联系产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作业责任制也称包工制,承担生产任务者只对作业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负责,按定额计酬。包工制中又分常年包工,小段包工,临时包工和作业组集体包工,个人单项包工等。联产计酬责任制也称包产制,承担生产任务者要对最终的生产成果──产量(或产值)负责,联系产量或以产量计酬。包产制中又有包产到作业组,包产到劳动力,包产到户,以及包干到户和综合性的联产承包和专业承包等。

目前阶段中国农村比较普遍实行的责任制形式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而以包干到户居多。包产到户是指以农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并对所承包生产项目的产量(或产值)负责的一种经营方式。农户的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交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奖给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劳动报酬采取工分分配的形式。包干到户也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任务。它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农户承包的生产成果中,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上交集体的各项提留之后,剩余部分全归承包户所得,不再由集体按工分分配。由于这种办法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都是以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单位,形成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它作为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和集体统一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合作经济有统有分的经营方式,既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把生产推向前进。这是农业生产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见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经营项目和规模各不相同,采用的责任制形式也会不一样,就是在一个生产单位内部,各业生产采用的责任制形式也并不完全一样。因此,多种责任制形式并存,互相补充,将是客观实际的需要。

包干到户的实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重大调整,从而突破了原有生产责任制的含义,实际上已成为生产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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