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lian ganbu renshi zhidu
[外文]:personnel system in the Soviet Union
苏联有关干部的选拔、录用、管理、培养、考核、监督、晋升、工资福利、奖惩、退休、干部规划和预测等制度的总称。它是苏联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苏联“干部”的含义是按其工作身份来定的,与“工人”相对而言,凡有一定级别的人统称为“干部”。干部并没有进行严格分类,可以用于除了“工人”以外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
沿革苏维埃制度建立初期,干部主要由一批无产阶级职业革命家、优秀的工农干部和一部分旧知识分子组成。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数量有了很大增长。知识分子逐渐成为干部队伍的主体。社会各领域的干部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其中3/4是各种专家,1/5具有博士和副博士学位,1/2在高级党校受过培训。干部的专业化、知识化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注意从优秀的工农群众和妇女中吸收干部。
1985年以后,为了适应加速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大幅度调整干部,对干部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等制度进行改革。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干部人事制度随之发生变化。
权利和义务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其所在国家机关的权限产生的,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由本人在国家机关中居于一定职位而应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
选拔制度主要表现在: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强调干部的改革意识与创造精神,现代化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坚持新老干部结合和交替,实现干部年轻化;在实现专家领导的同时,注意从普通工人、农民中选拔干部;提倡由经济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从本地干部中选拔地方干部,也可以与中央机关干部进行交流;强调选拔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任用制度在改革中逐步改变传统的委任制方式,代之以任命、选举、招聘和竞选相结合的综合形式。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任命。任命制有由最高苏维埃讨论任命,专门委员会讨论任命和上级主管领导机关个人任命三种。选举制应用于苏维埃代表机构的领导人。1988年起,国营企业按《企业法》规定,逐步实施由劳动集体代表会议选举企业领导人。招聘制适用于经济部门的一般人员。竞选制原在高等院校、科研机关、文艺团体使用,后来逐步推广到经济管理部门。干部任用方面注意在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和经验结构、性格特点形成合理的构成和层次。干部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培训制度苏联除实行多种形式的职前培训外,在职干部的培训分苏联共产党、政府干部培训与经济干部培训两种。
苏联共产党、政府干部培训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党校进行时间较长的正规教育和通过进修系统进行短期轮训。培训内容,早期以学习马列主义为主,后来也重视社会科学、管理科学的知识,并向学员介绍一些西方现代知识。1978年成立的苏共中央社会科学学院是全苏党校培训系统的指导中心,内设基础部、函授部、研究生部、党和苏维埃干部进修学院。还设有15所地方高级党校、培训市、区一级的党政干部,学制分二年制和四年制两种。后又设置了三年制和五年制的函授班。短期轮训原来由苏共中央高级党校的常设进修班和各地高级党校的讲习班负责实施。苏共中央社会科学学院的党政干部进修学院,还轮训各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行政领导干部。各高级党校讲习班改组为共和国和州际党政干部进修班。轮训市和区一级的苏维埃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共和国、州一级的机关干部。干部进修学院的进修期限为一至一个半月,干部进修班的学习期限为一个月。还有大批党政干部进行在职进修,形式有马列主义夜大学(全苏共有377所),学制2年;党、苏维埃和经济工作积极分子学校,每月两次学习交流;党和苏维埃干部讲习班(全苏有3000多个)。
经济干部的培训机构有负责培训中央各部、局和联合公司领导干部的苏联部长会议国民经济学院,学制二年,每年招收 100名学员。还有各部和主管部门主办的干部进修学院,跨部的干部进修学院,高等院校的干部进修系,企业单位,科研和设计机关开设的各种进修班。全苏共有69个部门和跨部门的进修学院,下设 102个分院,高校设置的干部进修系有 203个,每年在经济干部进修系统学习的人数超过 150万人。
考核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苏联陆续颁布了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教育、科研各部门的干部实行定行定期考核的决定。考核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主要对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品质、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态度、工作实绩等进行评定。考核结果分: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告诉本人,存入人事档案。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者相应作出升降、调离、解除职务、废除劳动合同或离职学习等决定。有的部门把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奖惩制度奖励分为 3类:
(1)精神鼓励。授予苏联勋章、流动红旗、劳动红旗、“共产主义劳动突击手”光荣称号和“优秀工作者”称号等。
(2)物质和精神鼓励。包括颁布列宁奖金和国家奖金。
(3)物质鼓励。主要是奖金或有价值的奖品,以及提供其他物质福利。对行政违法行为通常施用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征收或没收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或直接目的物;剥夺当事公民的专门权利;劳动改造;行政拘留。以上奖惩制度主要由行政部门实施。
监督制度苏联通过多种渠道实施对干部的监督,主要有:
(1)苏联共产党组织的监督。主要分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监督,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苏共中央的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党委的监察机关是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普遍的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听取执行机关的工作报告。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以及各常设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对部长会议的工作进行监督。地方苏维埃代表机构对地方执委会的工作实行监督。
(3)人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1979年11月,最高苏维埃通过《人民监督法》,全国普遍建立人民监督委员会,在基层组织中建立人民监督小组和监督岗。其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各级组织及领导干部执行上级决议、指示、国家计划、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干部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4)司法监督。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干部的监督。它采用预防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形式,主要预防和揭露干部违反法制的情况,社会监督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工会、志愿民兵、保护自然协会等组织的社会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的性质。
工资福利制度干部的工资福利制度由《劳动法》加以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或福利待遇等基本内容。
(1)劳动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个人工资数额的主要依据包括:职务、业务技能和工作成绩、学历、工龄。干部工资因工作性质而有所不同。各部门之间的标准不同。津贴主要有职务津贴、工龄津贴、加班津贴、不利劳动条件津贴。苏联设有“经济刺激基金”作为奖金,以鼓励干部的工作。
(2)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干部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1小时,一般情况下实行五日工作周。休假有一般公休日、节日假期、年休假期。
(3)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有生育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残废待遇、死亡待遇,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同时,加强公共福利建设,对职工的劳动卫生、保健和安全作了专门规定。
特点各个时期的干部制度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干部政策中人治化倾向明显,各个时期的领导人没有形成前后一贯的干部政策。
(2)在选拔干部中,注重政治素质,要求忠于马列主义,有较高的无产阶级思想觉悟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能够深刻理解并坚定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各项政策。
(3)干部选拔以委任制为主。
(4)重视干部培训,并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干部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