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uaguo guanlian qiye zhengshui
[外文]:taxation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主权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参照有关国际税收准则,对跨国关联企业确定计税依据、计征应纳税款的统称。关联企业也称联属企业,在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被界定为: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中国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是指企业间具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企业之间在资金、购销、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2)企业与另一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征税原则跨国关联企业经营的一般特点是经营活动跨国化、经营战略全球化和企业内部管理一体化。跨国关联企业往往利用其经营特点及相关联各企业间经济、财务的紧密联系,利用所在国之间所得税税率的高低不一,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国际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分配,以转移利润,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跨国关联企业的这些行为,早在20世纪初就已引起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广泛注意,并纷纷制定相应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方法矫正其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缓解有关国家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堵塞跨国关联企业逃税的漏洞。对跨国关联企业征税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核算原则。要求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完全按照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来处理,即按独立企业的经济业务往来中所适用的正常交易价格核算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对符合这一原则的,有关国家在税收上予以认可;否则,可以进行合理调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都明确规定,任何利润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利润,并据以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规定,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总利润原则。要求将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企业视为一个整体,汇总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所取得的全部利润并按一定方法重新进行分配,以确定各个关联企业的利润,分别据以计算征税。分配利润的方法主要有:企业营业额占汇总营业额的比例;工资额占汇总工资额的比例;流动资金额占汇总流动资金额的比例。
(3)合理原则。强调跨国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双方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都要合理地进行分配。只要这种分配符合所在国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税务当局都应予以认可。中国1991年6月制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收入和费用列支条款也是按此原则确认的。
中国的征税规定中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确定,大多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做法。例如,根据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按独立企业成交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合理调整。方法是:
(1)商品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再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在上述方法都不能使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限定最低利润率等。
(2)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如果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利润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实际费用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上正常的劳务收费标准调整核定。
(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作价或收取、支付的使用费,应与非关联企业的收费标准大体相同,对不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一般标准核定其特许权使用费。
- 参考书目
- 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