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输、捐纳、捐例

历史地理2023-03-22 00:52:04百科

捐输、捐纳、捐例

清代商民向朝廷报效银两,或为获得官衔输纳银两,或对地方修建文庙等公益事项捐献财物,及其朝廷所定的相关章程。

捐输

清中叶以前,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曾举办临时性捐输。如顺治二年(1645)豫亲王多铎南征,安徽祁门商人汪文德、文健兄弟捐银三十万两“犒师”。著名皇商介休范氏,在康雍乾三朝,出私财支援军需,并输送大批军粮到西征准噶尔前线。乾隆时,大小金川之役,历时五年,两淮、两浙、河东、山西、长芦等地盐商捐银总计达一千万两。乾隆帝六次南巡江浙,两淮盐商承办差务,每次捐银百万两;两浙、长芦盐商亦捐献数十万两。乾隆帝为酬答输诚,命将盐商中原有职衔已至三品者,皆加“奉宸院卿”衔;未至三品者加“按察使”衔,加顶戴一级。这些虽是空头官衔,但表示了皇帝的恩宠。其后,捐输定为常例,在国家正项财政收入中,列有捐输名目。清末,《辛丑条约》签订后,为筹措庚子赔款,在四川等地所征的田赋附加税,亦称捐输。

捐纳

封建社会政府实行的捐官制度。以捐纳一定数额的银两获得授予的官衔(虚衔或实职)。秦王政(始皇帝)四年(前243),因蝗虫大疫,准百姓纳粟千石或自愿徙边者拜爵一级(见爵制)。汉多买爵。文景时期,接受晁错建议,下诏准许民人入粟塞下以拜爵、免罪。捐纳之例始此。以后历代封建政权多沿袭。清顺治六年,以军旅繁兴,岁入不给,开始实行监生、吏典的捐纳,非生员出身欲入仕途者,必先“纳粟入监(国子监)”,但不一定就读。康熙十三年(1674)因平定三藩之乱,实行捐纳以补军费不足,至十六年,收入银二百余万两,捐纳知县五百余人。侍郎宋德宜上疏认为“与吏治有碍”,请停。康熙帝为防止捐官滥用职权,曾规定:“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但实际上不可能贯彻执行。三藩之乱后一度停捐,后陕西灾荒、修永定河工及青海用兵,又开捐例。雍正时因西北用兵,耗饷甚多,财政拮据,开捐纳以弥补,除道府不准捐纳,以下各官皆可捐纳,并扩大到武职。乾隆帝即位时,与准噶尔议和后(见平定准噶尔),大军渐撤,军费锐减,下诏停止捐纳,只保留“纳粟入监”。到乾隆后期,各省或停或复不一。其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

鸦片战争后,清廷财政支出激增,兼之战乱、灾荒频仍,于是广开捐例,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台以下均可捐纳。由于捐纳盛行,吏治更加败坏,成为一大弊政。捐一州县,所费无多,有财力者子弟相沿,争为垄断;无力者称贷而至,也易于补偿。甚至有人花钱为尚在髫龄的孩童捐一官衔,俟长大时再花钱活动补缺。捐纳不限额,无官之人倾刻之间可以得官,低级官员可以高升,受处分的可以免除处分,被革职的可以开复。到清末,各省捐纳人员已无法安插。大批腐朽昏庸的官吏和贪污现象,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捐例

亦称“事例”。封建政府所订捐官章程,分暂时事例和现行常例两种。顺治时招民授职,捐银约七八千两,亦有至万金者,但仍行考试,文理通顺者为知县,不通者改授守备。此捐例之始。康雍时期,只捐虚衔,不能作实官。虚衔之外,还有封典,使祖父母、父母也可以由此穿戴品官的服饰。清代后期,将捐款列为正项财政收入,虚衔之外可以捐实官。捐什么官,要多少银子,皆明订章程。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台以下,都可按规定银两数捐得。时有《海防捐例》、《河工捐例》等。捐者按数交银,谓之“上兑”,由户部发给执照为凭。据史料记载,乾隆三十九年(1774),捐郎中为九千六百两银,员外郎八千两,道员一万六千四百两,知府一万三千三百两,知县四千六百二十两,最低级的从九品小吏一百八十两。咸丰元年(1851)官价大跌,计郎中六千九百两,员外郎五千七百六十两,道员一万一千八百两,知府九千五百七十两,知县三千三百两,从九品小吏一百二十六两。晚清时每况愈下,光绪年间,道员只需四千七百两,知县一千两。

清代官员出身,经科举考试的谓之科班,是为正途;经财物捐纳的谓之捐班,视为异途。在官场中,前者较受人尊重,后者往往为人轻视。清统治者为捐纳制度虚伪掩饰,故《大清会典》不载。

参考书目
  1.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燕京学报》(专号22),北京,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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