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历史地理2023-03-22 00:44:07百科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中国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集中领导、统一计划和相对独立经营关系的一种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

包括:

(1)固定资产再生产资金管理体制;

(2)流动资金供应管理体制;

(3)成本开支、补偿管理体制;

(4)纯收入分配体制。通过规定固定资产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和使用界限、成本开支范围和补偿方式、纯收入的分配形式和比例,以及企业从生产费用和利润中建立、提取各种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的方式和标准等,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和财务自主权,把责、权、利、效紧密结合起来。

沿革

(1)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体制。企业的利润按国家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和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后,全部上缴财政。折旧基金也全部上缴财政。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财政弥补。企业所需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简称“四项费用”)由国家拨款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负责供应。

(2)1958~1960年实行利润留成制。企业的“四项费用”拨款(商业部门还包括简易仓棚修建费)、企业奖励基金、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和企业主管部门超计划分成,都纳入企业的利润留成。流动资金由原来的财政、银行供应改为全额信贷。

(3)1961~1965年,除商业部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外,取消了利润留成和全额信贷制度,基本上恢复了"一五"计划时期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4)1967年起逐步下放折旧基金,原来的“四项费用”开支由拨款改为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开支。1969年开始停止企业从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实行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费合并提取的办法,即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1978年以前的财务管理体制总的来说,基本上是统收统支的体制。

改革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后,对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有:

(1)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2)改革折旧基金管理办法。

(3)对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采取鼓励性政策。

(4)改革资金拨款制度和管理办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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