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历史地理2023-03-22 00:43:00百科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晚清主管外交事务、派出驻外国使节,并兼管通商、海防、关税、路矿、邮电、军工、同文馆、派遣留学生等事务的中央机构。初称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1860年(咸丰十年)清政府与英、法等国签订《北京条约》后,对外交涉事务增多。次年1月,恭亲王奕?、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请为“通商夷务全局”,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管以往礼部和理藩院所执掌的对外事务。旋经咸丰帝正式批准,该机构于1862年3月(同治元年二月)成立。

总理衙门由王大臣或军机大臣兼领,并仿军机处体例,设大臣、章京两级职官。有总理大臣(特简,或由军机大臣兼任,无定额)、总理大臣上行走(特简)、总理大臣上学习行走、办事大臣。初设时,奕?、桂良、文祥三人为大臣,此后人数略有增加,从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其中奕?任职时间长达二十八年之久。大臣下设总办章京(满汉各两人)、帮办章京(满汉各一人)、章京(满汉各十人)、额外章京(满汉各八人)。以下设司员、供事等若干人,帮助办理文案。

总理衙门的编制设置分:英国股(主办与英国、奥地利交涉事务,兼办与各国通商及各关税务等事)、法国股(主办与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交涉事务,兼办管理保护民教及招工等事)、俄国股(主办与俄国、日本交涉事务,兼办陆路通商、边防疆界、外交礼仪、本衙门官员的考试任免、经费开支等事)、美国股(主办与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交涉事务,兼管设埔保工等事)、海防股(主办南北洋海防,包括长江水师、北洋海军、沿海炮台、船厂以及购置轮船、枪械、制造机器和置办电线、铁路、矿务等事务。中日甲午战争后改名日本股)、司务厅(主管收发文件、呈递折件等秘书性质的事务工作)、清档房(主管缮写文件及保管档案等工作)、电报处(主管翻译电报等工作)、银库。此外,直属总理衙门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

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时,又在其下设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与外通商事务。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约今河北)、山东、奉天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另外,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设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曾驻广州、上海,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对外通商、交涉事务),1861年也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并逐渐扩大职权,增管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实际成为南洋通商大臣。但是,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与总理衙门在业务上的关系是平行的,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与总理衙门咨商,由总理衙门备顾问和代奏朝廷。

总理衙门三大臣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京被八国联军攻占,次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并依约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列为六部之首,分设四司(和会司、考工司、算司、庶务司)、一厅(司务厅)、五处(俄国处、德国处、法国处、英国处、日本处)。

参考书目
  1. 单士元:《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年表》,自行刊印,1934。
  2. 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北京,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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