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lanke guojia de fengjian lingdizhi jingji
[外文]:seignorial economy in Frankish country
中世纪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对其依附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经济形式。西欧领地经济的早期形式。
封建制度的确立法兰克人在侵入高卢前,尚处在氏族社会阶段,而当时统治高卢的罗马人,以大地产为主体,使用奴隶进行集体耕作。在罗马帝国晚期,统治者曾将土地分给奴隶,由此产生了封建的因素。法兰克人在 5世纪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国家的第一个王朝──墨洛温王朝(481~751),此后氏族社会逐步解体,家长奴隶制兴起。一些部落酋长占有了原罗马皇室的土地,部分高卢-罗马大地主也被保存下来,他们都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在6世纪,开始了封建化过程,法兰克国王又把大量土地分赠给部属和教会,这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大土地占有的基础。到8世纪时,原来国王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做法被采邑分封所代替,由此形成了封建采邑制(见西欧采邑制)。采邑是要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受封者必须交纳贡赋、服军役,而且封地只能终身享有。到8世纪末9世纪初,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已基本确立,到9世纪后半期,采邑已变为世袭领地,并且可以进行再分封,封建领地制也就逐渐形成起来。
领地和份地封建制度确立以后,兴起了封建庄园(见西欧封建庄园),领地就是在单一领主统治下的封建庄园的土地。封建庄园的经济是闭塞的自然经济,领地上的一切生产都是为了满足领主的消费,同时也为生产者及其家庭提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时候手工业与农业尚未分离,农业与畜牧业也还结合在一起。各个领地几乎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品,包括粮食、工具和衣服等,只有少数自己不能生产的产品如盐、铁等,才从商人那里购买。领地大致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营领地,由领主亲自经营或委托别人代为管理;另一部分为租佃领地即份地,由领地内的农民耕种。领主的自营领地地块较大,较为集中,农民份地地块很小,也很分散。一个领主可能在不同的地区占有许多大地产,同时一个地区也不一定只有一个领主。
领主制领主是拥有领地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剥削者。当时生产力水平很低,土地耕作需要大批的劳动力,领地经济是依靠农奴劳动而存在的。使用农奴耕作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1)每天接受领主或其代理人的指派,在领主的自营领地从事耕作,收获全归领主;
(2)在份地上干活,收获在领主和农奴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在加洛林王朝(751~987)建立以后,大多数农奴已具有佃农的性质。他们有自己的茅屋,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从法律地位上讲,他们仍然从属于主人,但已开始逐步减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只是他们还必须继续留在领地上劳动。
与此同时,土地本身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比如份地就有自由的份地和农奴份地之分,不同份地上的农民在法律上负有不同的义务。但是也有土地的法律地位同所有者不相一致的情况,即有些最初属于自由人的份地被农奴占用,或自由人耕种原属农奴的份地。不过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每个自由农民或农奴都要依附于某个领主。
在劳役地租占主要形式的法兰克国家中,自营领地和份地都是领主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份地上耕作的农民成份较为复杂,有一些是程度不同地摆脱了人身依附的农民,但大多数都不是自由人。二者在形式上没有很大的差别。份地的使用期限长短不一样,有的只有几年,有的则是一代或几代世袭。
在自由人份地上实行世袭制度,本来在法兰克时代以前就以各种形式出现了。但是作为法兰克时代的特点则是将这种传统进而推广到整个佃农,也包括处于农奴地位的人。封建领主对农民的剥削极为残酷。耕种领主的土地要支付沉重的地租,要交纳表明农民对领主隶属关系的人头税,还要负担大部分也为领主攫为己有的国家赋税,再就是“什一税”,这是查理大帝统治时代命令一切臣民必须向教会缴纳的额外贡奉。此外,每个佃农还要承担为领主提供劳务的义务,通常每周3~4天,在农忙季节还常常超过,以致一年大部分时间都要为领主干活。这样,农民自己份地上的生产往往就要靠家庭的其他成员去完成。不仅如此,农民还要在节日向领主缴纳各种实物,如家禽、自制的手工产品,有时还要奉献少量货币。
封建领地制度下的领主,不仅是经济上的主宰,而且在政治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领主可以自行审理领地内的案件,私设法庭,自行判决。法兰克国家形成时期是典型的西欧领主制形成时期,也是西欧封建化的完成时期。